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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

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4-02-19

 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發文依據: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
主旨: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

資料來源:衛福部(點選原文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