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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【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】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3年02月01日】

發布【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】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3年02月01日】

 

主旨: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
 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」。
二、產品之製造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,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。

資料來源:衛福部(點選原文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