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並自即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4-03-21】 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 發文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31601051號 主旨: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:衛福部(點選原文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