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4-02-19】 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 發文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主旨: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:衛福部(點選原文連結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