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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」,並自即日生效

修正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【發布日期:2024-04-25

 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發文依據: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31300891號

主旨:修正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」,並自即日生效

資料來源:衛福部(點選原文連結)